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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出售公有住房暫行辦法(1993)

第壹條合理確定售房價格,對高收入職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市場價,對普通職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微利價。鑒於目前普通收入職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現階段實行標準價格作為逐步過渡到微利價格的決策價格。第二條出售公有住房,應當貫徹自願購買、產權歸屬、維修自理的原則,逐步整棟出售,並在購房政策上對認購戶給予優惠。第三條凡可單獨使用的成套公有住房,均可向符合住房分配條件的職工和住戶出售。但納入舊城改造計劃、產權歸屬不確定且具有歷史保護價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住房分配條件的職工出售的新分配公有住房數量壹般應不低於年度分配住房總量的30%。

向租戶出售已出租的公有住房,壹般應在同壹棟樓的住戶願意購買30%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第四條按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的對象是符合住房分配條件的職工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共同居住的成年人。第五條公有住房銷售標準價格由負擔價格和交付價格兩部分組成。

壹套新建兩居室的負擔價格,由城市雙收入家庭年平均工資的壹定倍數確定,1994年定為3倍;交房價格按照本市雙職工家庭夫妻雙方積累的單位出資的住房公積金折價的80%計算。1994年銷售的新房標準價格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32元。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勞動者收入的提高,標準價格每年都有調整,並逐漸過渡到微利價格。

出售公有住房時,將標準價格乘以區位、朝向、層次等增減因素,得出新的折扣率(詳見附件)。

新的住房貼現率是每年2%。第六條購房者享受以下優惠:

(壹)賣方可對購房職工給予工齡折扣。年工齡折扣的金額是通過將分娩價格除以城市雙職工家庭的平均工作年限來計算的。

(二)原《試點規定》中給予的壹次性優惠待遇,可暫時維持,逐年取消。

(三)購房者仍可按規定享受住房補貼。

(四)購房者免交房產稅和契稅,緩交地租。第七條出售公有住房(包括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公有住房)的實際價格,根據職工收入和物價指數,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每年確定最低限價。

職工按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壹次。購房建築面積按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配建住房控制標準執行,超標部分執行市場價。第八條鼓勵員工壹次性付款購買。購房人壹次性以現金支付全部購房款的,可給予適當的壹次性付款優惠。按照現行政策性貸款利率和銀行存款利率,1994年壹次性付款折扣率定為20%;申請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得低於實際售價的30%。第九條公有住房出售者享受免征營業稅、預算調節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的優惠待遇。第十條按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購房者擁有全部產權。但未付清購房款或購房後未滿五年的,不得出售、出租、轉讓;在此期間,如果買方需要轉讓房屋,可以返還給原賣方。按照退房時當年的標準價格重新計算購房款後,由出賣人返還給買受人。已付清購房款,購房後居住滿五年的,可以進入房地產市場出售、出租、轉讓,收益歸自己所有,但要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租客未來的自住房需要自己從房地產市場上獲取。第十壹條購買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在出售範圍內,由賣方或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向居民公示購買辦法,經居民同意購買房屋後,方可辦理購買手續。

(二)需要購房者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支付購房款後,由市房地產登記發證機關核發房屋所有權證。第十二條房屋維修責任和維修費用按下列規定分攤:

(壹)室內維修由買家自行負責。

(二)房屋* * *部位、電梯等* * *設備和公共* * *設施的維修由全體房屋所有人承擔,費用從房屋維修基金中列支。

(3)人為損壞房屋的部位、設備和公共設施的,由損壞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4)房屋建築外的道路、下水管道、沙井、化糞池、路燈、綠化等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和養護措施,暫按現行管理制度執行。第十三條高層住宅水泵、電梯的運行費用,由整棟樓業主根據建築面積合理分攤。公有住房出售初期,買賣雙方按壹定比例承擔同等負擔;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和職工收入的提高,購房人的比例將逐步提高,直至達到生活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