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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型貨車報廢年限新規

關於輕型貨車報廢年齡的規定:

1,質量1.8t及以下的貨車(含越野車),礦山作業專用車輛累計行駛300000km;

2.總質量1.8t的貨車行駛了400000km。

如何辦理車輛報廢手續:

1.報廢汽車所有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向報廢汽車所有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並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2.報廢汽車所有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出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3、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並向報廢汽車車主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4、報廢汽車車主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到車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登記。

5.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應當對回收的報廢汽車逐壹登記。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或者倒賣涉嫌犯罪的汽車及其“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配件。“五大總成”是指從報廢汽車上拆卸下來的發動機、前後橋、變速器、轉向器和車架。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送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要自己拆報廢車。

法律依據: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為20年;

(八)三輪汽車、裝有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已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已使用15年;

(9)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15年,不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