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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前解除租房合同?

壹、行使銀行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1.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協商解除合同。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壹方當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解除租賃合同。

承租人擅自搬出租賃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的,租賃關系不必要,租賃合同解除。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受法律保護,雙方應認真履行。但由於承租人可能無正當理由不願履行租賃協議,有可能在未與出租人協商或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搬出租賃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

這種情況屬於承租人違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是不應該得到法律支持的。但鑒於房屋租賃合同履行的長期性,在此過程中承租人可能因不可預見的情況而發生變更。為了體現公平原則,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有必要酌情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請求。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6-07。請以實際購買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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