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登記內容變更、續租或者終止租賃的,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租賃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續租或者註銷房屋租賃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壹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