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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規定(2020年修訂)

第壹條為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和良好的社會秩序,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雲巖區、南明區、觀山湖區、白雲區、烏當區、花溪區行政區域內以及其他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責任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門前三包”責任制,是指責任單位負責其責任範圍內的環境衛生(以下簡稱包衛生)、綠化(以下簡稱包綠化)和市容環境秩序(以下簡稱包秩序)的維護和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破壞環境衛生、綠化和市容環境秩序的行為。第四條“門前三包”責任制遵循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專人管理和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協調、監督和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協調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監督;沒有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監督。

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園林綠化、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交通、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工作。第六條“門前三包”責任範圍包括責任單位所有的臨街建築和租賃承包經營場所(地)的立面、相應的人行道及其邊緣臺階、溝渠、綠地、空地等區域。具體範圍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確定後不確定或者有爭議的,由上壹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第七條“門前三包”責任制,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與責任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並懸掛“門前三包”管理責任卡。

未設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區域,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與責任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

“門前三包”管理責任牌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壹制作,懸掛在責任單位門面的醒目位置,隨時保持整潔完好,破損、字跡模糊的,及時更換。第八條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門前三包”責任,保證責任範圍內的環境衛生、綠化管理和市容環境秩序符合規定標準:

(壹)配合和接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2)保證衛生:地面整潔,無汙物、垃圾、積水,停止隨地吐痰、亂扔垃圾、亂倒垃圾,設置清潔的垃圾收集容器;

(三)綠化:制止和勸阻攀爬樹木、踐踏草坪、搭棚和隨樹晾衣、損壞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擅自占用綠地的行為;

(4)保證秩序:保持建築立面整潔,按規定設置門頭招牌和夜景照明,不延伸占用店外道路;停止堆放懸掛物品、擺攤設點、停放車輛、搭建井蓋、塗寫粘貼等有礙市容環境秩序的行為。

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其責任範圍內的違法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第九條責任單位在其責任範圍內進行清掃保潔工作,可以委托環境衛生清掃保潔服務單位清掃保潔;委托後的清掃責任仍由責任單位承擔。第十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責任單位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日常檢查和監督。管理不善和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及時督促整改,並通報批評。第十壹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依法對“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實施進行輿論監督。

高等院校、中小學、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對學生維護環境衛生、綠化成果、市容環境秩序的教育,培養愛護環境的良好習慣和責任感。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拒絕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