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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房屋的占有和使用

法律分析:承租人強行占有租賃房屋,損害出租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房屋占用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34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