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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土地和承包土地的具體區別是什麽?

法律分析:租賃土地和承包土地的具體區別如下:

1.土地租賃權是債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

2、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土地登記機構為二十年以上,超過部分無效,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

3.土地承包壹般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土地租賃壹般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外部的人租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和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依法使用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荒地經營。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

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