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1)每月取得工資後,扣除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以及按省政府規定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再扣除費用扣除3500元/月(境外所得和我國境內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的所得,每月可額外扣除32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
(2)計算公式:
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應納稅額=工資收入-3500-“三險壹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