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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他人財物可以強制執行嗎?

法律分析:租賃他人財物不能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以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需的物品;未發表的發明或未發表的作品;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被執行人授予的獎章和其他榮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政府部門的名義同外國和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免予查封、扣押、凍結;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壹)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三)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發表的發明或者作品;

(五)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

(六)被執行人獲得的獎章和其他榮譽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政府部門的名義同外國和國際組織締結的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條約、協定和其他文件中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