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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法律條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法律條件是:出租人未按約定交付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出租人未達到或維持合同的要求,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未按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不當使用出租的房屋,承租人擅自轉租、搬遷房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