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租和租賃轉讓有什麽區別?
轉租與租賃轉讓的區別在於:
1.兩者的目標不同。
前者的客體是租賃權,後者的客體是租賃權。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行為。而房屋租賃權的轉讓首先是壹種權利的轉讓,針對的是房屋的租賃權。
2.這兩種方法是不同的。
前者是設定的獲得,後者是轉移的獲得。房屋轉租是指轉租人在租賃物上再次設定了新的租賃權,轉租人與轉租人之間建立了新的租賃合同。
3.這兩種方法是不同的。
4.它們有不同的法律後果。
前壹套房屋的租賃權仍屬於原承租人(轉租人),後壹套房屋的租賃權屬於受讓人。
二、原租約到期,轉租人拒絕返還房屋?
原租約到期,轉租人拒絕返還房屋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原租賃合同到期時,出租人明確表示不再與承租人續簽租賃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應通知店鋪的實際所有人,並給予分承租人壹段合理的時間騰空房屋。
此時轉租人無權占有該商鋪,應當返還。
三、如何處理超出原租賃合同期限的轉租合同?
轉租合同期限超過原租賃合同期限的處理方式有:經房東同意轉租合法,但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超出原租賃合同期限的轉租無效。如果轉租人起訴,對承租人不利。如果原合同到期,可以和轉租人協商租賃協議,然後出租人和轉租人可以直接簽訂租賃合同。這樣的話,就不會有問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性: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