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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門條約》對中國有什麽影響?

從1840到1842的鴉片戰爭以《南京條約》結束。然而,《南京條約》的條款只是壹個綱領。為了說清楚,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 10),欽差大臣翦耋、蒲丁茶作為雙方代表,在香港與中國交換合同,簽訂《中英五口通商憲章》。同年6月8日,10,老公民與廣東巡撫程敦才、蒲定槎談判簽訂了《南京更新條約》,又稱《虎門條約》,是對《南京條約》的補充。共有16個段落,並附有3個段落的船只法規。主要內容有: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個港口,允許英國船只在那裏貿易。規定英國商人不得進入農村。壹個英國人可以在五個約定的界限內租房子或土地來建造自己的住宅。以後兩國間關稅的變動應經兩國同意。英國官員應該對英國人民犯下的罪行負責,中國和英國官員應該調查任何陳述。即接近領事裁判權。如果有壹個新的恩施等國,英國人民將全部卷入,這是片面的最惠國待遇。《虎門條約》的影響***中英《虎門條約》16,附《船規》3條;其附件《五港貿易章程:關稅稅則***15》還規定了兩國貿易中26種貨物的關稅。這嚴重損害了中國的主權。中國失去了以下重要權利:1。關稅自主權。雙方以兩國協定的形式規定了海關稅則,清政府從此承擔了相應的條約義務,從而實際上失去了單獨變更稅率的權力。2.對英國的司法管轄權。根據條約,在談判的情況下,英國領事和中國官員將共同查明此事;如何與英國人打交道,由英國人商定章程、法律,送交領事官員去辦。這就把在中國的英國人完全排除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之外,排除在中國的管轄之外。3.單方面最惠國待遇。條約規定“將來大皇帝有了新的恩施等國,也要讓英國人分享,以示寬容”,也就是說,英國人以後可以享有清朝與其他國家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中的壹切權利。4.英國船只停靠在貿易港口。條約規定“凡五口通商之處,必有壹艘英國官船停泊於該灣,以嚴約束貨船上的水兵,管事(即英國領事)亦將約束英商與洋商。”於是,在“抑制”僑民的幌子下,通商口岸成了英國船只自由往來的碼頭,在隨後的中外戰爭中,通商口岸成了清朝無法設防的城市。此外,條約損害了中國的分水權和海關檢查權,條約中關於英國在通商口岸租地建房的規定,後來被英國人曲解為設立“租界”的法律依據。虎門條約的簽訂嚴重損害了中國的主權,進壹步損害了中國的權益,給中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了災難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