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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第壹條為進壹步轉變政府職能,推廣和規範政府購買服務,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向社會力量購買政府服務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將政府直接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務和政府需要的服務,按照壹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給符合條件的社會力量和機構,政府按照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應當根據政府職能性質確定,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如果是事務性管理服務,應該引入競爭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

第三條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積極穩妥有序實施。從實際出發,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探索多種有效途徑,加大對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支持力度,增強社會組織平等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能力,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提升公共服務的合力。

(二)科學安排,註重實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的領域和項目,明確權利和義務,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三)公開選拔,確定收費標準。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收費隨事而變的原則,通過公平競爭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擔者,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4)改革創新,完善機制。堅持與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改革相銜接,推進政事社事分開,放寬市場準入,把社會能做好的交給社會力量,不斷完善體制機制。第四條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第五條納入行政編制管理、經費由財政負擔的黨的機關、群眾團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購買服務。

第六條承擔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或者經國務院批準免於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當列為公益性二類或者轉企的事業單位,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登記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

第七條承辦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有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最近三年無嚴重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者按要求履行了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七)符合國家關於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購買服務項目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承辦單位的資質和具體條件由采購人根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結合采購服務內容的具體需要確定。

第九條政府購買服務應當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促進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關系理順和去行政化,推動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或者社會組織。

事業單位承擔政府購買服務的,應當按照“費隨事轉”的原則相應調整財政預算保障方式,防止既通過財政撥款養人,又花錢購買服務的行為。

第十條采購人應當在公平競爭的原則下,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參與承擔政府采購服務,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增強其承擔公共服務的能力,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

第十壹條采購人應當保證各類經營者之間的平等競爭,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歧視經營者。第十二條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是適合以市場化方式提供、可以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政府提供的新的或者臨時性的服務,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應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不屬於政府職能範圍、應由政府直接提供且不適宜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

財政部門在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時,應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政府職能轉變和公眾需求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四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下列服務應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

(壹)基本公共服務。公共教育、就業、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服務、殘疾人服務、優撫安置、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三農服務和環境治理。

(2)社會管理服務。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社會工作服務、法律援助、扶貧、防災救災、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流動人口管理、安置教育、誌願服務運營管理、公益宣傳等適合社會力量承辦服務事項的領域。

(3)行業管理和協調服務。行業職業資格和水平考試管理、行業規範、行業投訴等領域適合社會力量的服務項目。

(4)技術服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檢驗檢疫、監測服務、會計審計服務等領域適合社會力量的服務。

(五)政府履行職責所需的輔助事項。法律服務、項目研究、政策(立法)調查起草、戰略與政策研究、綜合規劃、標準評價指標制定、社會調查、會議與經濟活動及會展服務、監督檢查、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財務審計、咨詢、技術業務培訓、信息化建設與管理、物流管理等領域適合社會力量的服務。

(六)其他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

第十五條納入指導目錄的服務應當購買。第十六條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內容的供需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遵循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有序競爭、結果評估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第十七條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辦單位。

與政府采購服務相關的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金額標準、采購方式審核、信息公開、質疑和投訴,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采購人應當在采購預算下達後,根據政府采購管理的要求,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部門備案後開展采購活動。

采購人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采購內容、規模、對承辦人的資格要求以及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按規定程序確定承擔者後,購買者應當與承擔者簽訂合同,並可以采取購買、委托、租賃、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形式。根據服務項目的需求特點。

合同應當明確對所購買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和價格的要求,以及資金結算方式、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采購人應當加強采購合同管理,督促承包人嚴格履行合同,及時了解采購項目實施進度,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合同實施進度支付款項,並根據實際需要和合同規定,積極幫助承包人與政府相關部門和客戶溝通協調。

第二十壹條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服務義務,精心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客戶和社會的監督,禁止轉包。

第二十二條承辦單位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後,采購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履約檢查驗收,並按照現行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管理。第二十三條購買服務所需的政府資金應當在現有預算中安排。購買方應當在現有財政安排的基礎上,按規定逐步提高政府資金購買服務的比例。對已在預算中安排資金並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已有預算但未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第二十四條采購人應當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專業咨詢評估機構、專家等的專業優勢。,結合項目特點和相關預算,綜合測算和安排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費用。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在安排年度預算時,應當對購買服務相關預算安排提出明確要求,在預算報表中制定購買服務專項清單。

采購人應按要求填寫購買服務項目清單,同時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反映在政府采購預算中,與部門預算壹並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購買服務管理的機構應當對采購主體上報的政府購買服務清單進行審核。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對購買服務項目進行審核後,連同部門預算批復下達給相關購買主體。采購人應根據財務部下達的服務采購項目清單組織實施服務采購。

第二十八條承擔單位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臺賬,記錄相關文件、工作計劃、項目和資金審批、項目進展和資金支付、工作報告總結、重大活動等相關信息,接受並配合有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財務制度,對購買服務項目資金進行規範的財務管理和核算,加強自我監督,確保資金管理和使用的規範化。

第三十條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制度,按要求向采購單位提供資金使用、項目實施、成果總結等材料。第三十壹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

財政部門要推動建立由買方、客戶和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評價機制,推行第三方評價,按照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相結合、短期效果評價與長期效果評價相結合、社會效益評價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對購買服務的數量、質量和績效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選擇承擔者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二條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和審計,確保政府購買服務的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截留、挪用、滯留資金等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信用記錄納入年檢(申報)、評價、執法等監管體系,不斷完善守信激勵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三十四條購買者應當加強服務項目標準體系建設,科學設定服務需求和目標要求,建立服務項目定價體系和質量標準體系,合理編制規範的服務標準文本。

第三十五條采購人應當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全過程的監管,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將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情況納入年檢(報)、評估和執法的監管體系。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和采購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和預算公開的有關規定,公開財政預算和部門、單位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采購人建立承辦單位承辦政府購買服務的信用記錄,對弄虛作假、冒用財政資金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承辦單位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列入政府購買服務黑名單。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5 1+0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