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沈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到期需要續保的家庭,應當在租賃合同到期前6個月內,向原申請的相關部門補辦審核材料,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核定準入資格。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可續簽《沈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四十六條家庭應當自合同期滿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騰退實物配租的住房。未騰退期間按原租金標準支付租金。承租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騰退房屋的,按照同地段市場租金計算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