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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簽訂店面租賃合同需要註意什麽?

法律分析:高校租賃合同的約定與普通租賃合同相同,沒有特別的限制和規定。

1.協議條款:合同內容應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的名稱和地址、合同標的物即店鋪、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租賃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租賃他人商鋪,雙方需要簽訂租賃協議,承租人需要按時支付租金,出租人需要如實提供商鋪。

2.房屋所有權證:出租人為所有人的,應已依法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如果是用戶,應該有合法的租賃證明和允許轉租的書面證明。

3.房子的用途。簽訂合同時,壹定要明確房屋租賃的使用價值。比如在簽訂鋪面租賃合同的時候,要註意開餐廳是為了商業用途,否則會影響承租人營業執照的辦理。

4.租賃期限。簽訂鋪面租賃合同的註意事項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商鋪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雙方可以續簽租賃合同,續簽的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0年。

法律依據:《民法》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壹十壹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二十四條因下列情形之壹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的;(二)租賃權有爭議的;(三)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

第七百二十五條依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