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規定,公民在申領和換發居住證時,需要提供居住地址證明,其中包括房屋租賃合同。
居留證延期需要以下文件:
1.填寫完整的居留許可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
2.提供有效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合同期限在壹年以上,報告期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6個月;
3.本市居住證明復印件。在上海購買產權房提供產權證;出租住宅的,提供房產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證明;提供居住單位集體宿舍的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提供已借上海親友房屋的親友戶口簿或產權證及其書面證明;並提供居委會出具的寄宿證明。查原文;
4.用人單位變更的,提供新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5.提供加蓋公章的上壹年度個人稅單或社保證明;
6.其他相關材料居住證復印件,大專學歷需提供近期收入證明。
居留證延期的條件如下:
1.換領居住證,應當在居住證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到原材料申報點辦理。
2、原居住證有效期滿,自動作廢;
3.所有申請材料必須與原件核對;
4.申請材料必須由本人或本單位人事部門人員提交,其他人員不得代理。
綜上所述,上海居住證的有效期壹般為1年。引進人才申領有效期為3年和5年的上海市居住證,壹般不得超過聘用或勞動合同的有效期。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1次簽註。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辦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居住期限從辦結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壹條
居住證損壞或者遺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在換發時,應當交回原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