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將城六區重度殘疾人或雙殘家庭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的收入準入條件,由家庭上壹年月平均收入低於960元(含)調整為家庭上壹年月平均收入低於1050元(含);將市內六區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見義勇為榮譽)、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家庭、不享受政府定期撫恤金的家庭、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簡稱“三屬”)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的收入準入條件由上壹年度家庭年收入5萬元(含)以下調整為5萬元(含)。
二是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家庭的收入準入條件由家庭上壹年度人均月收入低於1.380元(含)調整為家庭上壹年度人均月收入低於1.490元(含);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見義勇為榮譽)、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家庭和未享受政府定期撫恤金的“三屬”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收入準入條件,由上壹年度家庭年收入45000元(含)以下調整為家庭年收入50000元(含)以下。
三是將申請經濟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家庭的收入準入條件由上壹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2640元(含)以下調整為上壹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2850元(含)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