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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教育廳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章事故預防

第六條在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中,學校依法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的責任。

第七條學校應當建立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機構,制定突發重大學生傷害事故處置預案,做好事故預防記錄,並於學期結束時將安全工作情況報教育主管部門。

學校的報告是教育主管部門檢查或核實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學校應當結合入學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課、班會、展覽等多種形式。,根據學生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對在校學生進行系統的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每學期的第壹周和最後壹周是學校安全教育周。

學校應當會同公安消防部門、交通部門組織師生開展火災等自然災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險和自救互救訓練,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有條件的學校應開設遊泳課,組織學生學習水中自救互救技能。但是,未經學校組織,學生不得在河流、湖泊、池塘和水庫中洗澡或遊泳。

學校定期對教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防止學生傷害事故發生。

第九條新生入學時必須接受學校組織的健康檢查。

學生有特殊體質或者特殊心理狀況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應當向學校提供相關信息,學校應當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信息。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監護人應當向學校提供其信息溝通方式的真實信息。學校應當妥善保管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提供的信息。

學校定期向未成年學生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提供學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信息。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責任。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應當告知學生在節假日或者(上學)途中遵守道路交通規則,未經許可不得在遊泳池、江河、湖泊、水庫、池塘遊泳或者從事其他危險活動。

第十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園安全值班制度。

中小學實行校領導和教師值班制度,安排專人對學生課間戶外活動進行檢查、管理、引導和保護。如果發現學生有危險行為,要及時警告、制止和糾正。

遇突發氣象災害,學校可以按照氣象預警信號的規定采取臨時停課措施,但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學校應當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決定停課。

第十壹條學校舉辦者提供或者學校自建、購買、租賃的校舍、場地等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用具和生活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的安全標準。學校家用電器的安裝和使用應當符合規定的安全標準。

學校室外樓梯或走廊的水平欄桿(或欄桿板)高度不應小於1100 mm。

未經建設、規劃、消防、環保、衛生、教育等部門驗收或者未經其書面同意,學校不得提前開放已建成的校舍、場地等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第十二條開學前和學期結束時,學校應當對教室、課桌椅、教學用具、宿舍、操場、體育器材、消防、門窗、樓梯和走廊欄桿、電線、燈泡、空調、電風扇、燃氣(電)熱水器等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應停止使用,並采取防護和警示措施,及時維修或更換。

學校組織者應當及時修繕B級危房,拆除C級、D級危房,禁止在C級、D級危房內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應在校園危險建築旁設立警示牌。小學高度超過500mm的升旗臺基礎處應設置欄桿,危險建築物應設置警示圍欄。中小學校應當在教室平臺附近設置禁止爬樹的警示標誌或者圍欄。

學校應當或者提請有關單位及時拆除校園內廢棄的建築物和電線桿。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保證走廊和樓梯的安全暢通;確保走廊和樓梯的照明;配備合格的消防設施,保持消防設施完好。

第十四條中小學校不得租用校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禁止學校出租校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

學校不得出租生產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品的場地。

第十五條對已知患有不適宜從事教育、教學和教具工作的疾病的人員,學校不得安排相應的工作。

第十六條中小學教師應當經常聯系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告知其行為,做好事故預防工作。

班主任和輔導員在預防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表現應當記入工作檔案,作為學校考核的依據。

第十七條禁止教師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歧視學生或者使用侮辱學生人格尊嚴的語言;

(2)以懲罰為目的,懲罰學生抄寫課文、單詞、站立、奔跑;

(三)毆打學生或者縱容他人毆打有錯誤的學生的;

(四)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學校建立學生投訴教師體罰等侵害學生合法權益行為的制度。

學校按照教育教學管理的要求,在班集體範圍內或學校範圍內對學生進行教育批評、公布學生成績、公布學生處分,是正當的教育管理行為。

第十八條中小學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學校作息時間,未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隨意調整學校作息時間。

教育行政部門召集中小學教師參加會議,應當提前2天通知學校。

除非有緊急情況,中小學如果需要臨時停課,需要提前壹天通知學生和監護人。

第十九條學校制定的學籍、學位管理和學生處分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教育部規章的規定。

教師應當嚴格按照課程標準和教學程序組織教學活動,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實驗教師應當對學生進行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汙染實驗用品的安全防護教育。

小學生上自習課,班主任或學科老師必須在教室裏照顧學生。

第二十條中小學校對員要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或組織學生開展其他社會實踐活動,嚴禁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品或其他危險勞動。

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組織學生進行具有壹定風險的教學實習,學校或者實習單位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學生在實習期間應遵守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二十壹條學校應當根據《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和《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實施辦法(試行方案)》的規定,開展學生體質健康測試活動。

學校舉辦大型運動會時,禁止非比賽人員在運動場地跑步、觀賽,室內運動場地不準吸煙、飲酒。

學校籃球架、足球架、單雙杠等體育器材應固定牢固,並設置警示標誌或圍欄,維護體育器材或場地。

第二十二條學校在教學樓內進行晚自習時,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走廊,防止學生下課後擁擠發生傷害事故。

在晚自習的學生離校前,學校的行政運作必須照常進行。

第二十三條學校門前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學校應當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在學校門前道路劃出人行橫道,設置警示標誌,讓學生通過專用通道過馬路。

特殊教育學校的學生進出學校,老師和家長或監護人在教室門口交接學生。

12周歲以下學生禁止駕駛非機動車上學。禁止未成年學生駕駛機動車上學。

中小學校組織學生在校外開展勞動、參觀等社會實踐活動。在校外離校的,應當在活動前確定放學時間和地點,並告知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

第二十四條擔任校車駕駛人應當具有五年以上駕駛經歷。學校不得聘用有酒後駕駛違章記錄或者本年度發生同等以上責任交通事故的人員擔任校車駕駛人。

沒有自有車輛的學校,必須租用具有合法資質的專業客運單位經營的客車作為校車,並與承運單位訂立運輸協議。

中小學要制作學生登記表,記錄乘坐公交車的學生人數;要和家長或監護人確定學生上下車的地點,以便家長接送學生。

第二十五條中小學校不得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滅火、制止正在實施犯罪的暴徒、跳入水中救助溺水自然人等高度危險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接觸爆炸、毒性、放射性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學生人身安全的活動。

發現學校未成年學生缺課、寄宿制學校未成年學生未經批準在外過夜的,學校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並告知學生監護人。

發現學生在校園內結夥、攜帶管制刀具、打架鬥毆等危害人身安全的行為,學校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中小學校應當告知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如果情況嚴重,他們應該聯系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學生在學校學習和生活期間,除學校組織的活動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將鷹、狗、貓、鼠、蛇等動物帶入校園;

(2)玩身體碰撞遊戲、爬墻、爬樹、玩彈弓、射箭;

(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為。

學生不得在籃球架和足球場的橫梁上蕩秋千,也不得在維修過的運動器材或場地上玩耍。

第二十八條學校發現學生異常,應當告知學生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及時進行健康檢查,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監護人應當及時安排學生進行健康檢查。

學校應當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已知有特殊體質或者疾病的學生給予必要的照顧。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當加強門衛管理,建立出入校園管理制度。

城市(鎮)中小學校的門衛應符合有關規定。農村學校聘用的門衛年齡不得超過50歲。

未經學校許可,校外人員不得進入學校。

第三十條中小學校可以與家長或者監護人協商確定學生在校住宿和學習期間離校和外出活動的條件、時間和程序,明確學生校外活動的責任。

中小學校學生家長不同意留校學生在留校學習期間離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在學校規定的統壹接送時間以外,未向學校口頭或書面提出申請的,學校不得允許學生離校。

第三十壹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住宿和宿舍管理制度。

學生應當遵守學生住宿和宿舍管理規定,學生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生住宿和宿舍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當加強校園道路的管理。校園規模較大的學校,應當在校園道路上設置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合理區分校園道路的功能。

未經學校允許,校外車輛不得進入校園。允許進入校園的車輛應按規定行駛和停放。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衛生部聯合頒布的《學校食堂和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管理學校食品衛生,建立食物中毒應急機制、食物中毒報告制度和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

學校要在衛生和工商部門的支持下,清理學校內違規經營的食品攤點(點)和食品食堂。

第三十四條學校醫務人員應當遵守醫療規則。

學校必須采購合格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及時清理過期藥品和醫療器械。

禁止使用過期藥品和未經消毒的器械進行人體註射。

舉辦全校性體育比賽、軍訓等大型活動,學校應當派醫務人員在現場值班。

學校不得使用敵鼠鈉鹽、氟乙酰胺等有毒、急性藥物滅鼠。滅鼠毒餌由專人投放和清理,避免學生誤食。

第三十五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適合其生理、心理特點的勞動、實習、考察、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並在可預見的範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針對活動中的風險,學校要對學生進行乘車(船)、乘坐飛機、去公園、爬山、野餐、過鐵路橋、遊泳等安全教育。

學校租用校外體育(場)館舉辦運動會或比賽時,應檢查(場)館是否有建設部門的驗收文件,用電、消防設施是否健全,緊急出口是否暢通,並制定安全管理方案。

政府有關部門在組織校外集體活動時,必須保證學生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六條學校組織學生去外地租賃車輛,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並與運輸承運人簽訂運輸協議。

學校通過旅行社組織活動,應當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與當地旅遊管理部門協商制定學生集體旅遊活動的學生旅遊格式合同。

在沒有學校組織的情況下,高等院校的學生負責包車出行,周末和節假日回家或者校外實習。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未規定的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部和廣東省關於教師職業道德、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學生守則、校園環境秩序管理、班主任工作規則、學校建築工程質量、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學校衛生保健工作、實驗班、學校體育工作以及學校關於春遊、體育競賽、飲食、校舍建設等方面的規定,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