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名稱是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時使用的名稱,牌匾名稱是企業在實際經營中使用的名稱。通常情況下,營業執照的名稱和牌匾的名稱要壹致,以保證企業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營業執照名稱與牌匾名稱不壹致的,企業應修改營業執照或在相應管理部門備案,確保其合法性。
申請營業執照,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公司名稱及類型:包括公司全稱、簡稱、註冊地址等基本信息。
2.公司經營範圍:需要說明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行業、產品或服務的範圍。
3.公司註冊資本:公司註冊資本需要確定。註冊資本是指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在公司成立時必須繳足。
4.公司股東及出資情況:需提供公司股東及出資情況清單,包括股東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等。
5.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包括身份證和護照。
6.公司註冊地址的證明:需要提供公司註冊地址的證明,壹般是房屋租賃合同、產權證等。
綜上所述,企業在註冊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壹個容易被公眾認可和接受的名稱,避免因名稱與實際操作不壹致而產生誤解和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