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為二十年。租期不超過20年有效,超過20年無效。房屋租賃合同續簽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6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二、房屋租賃登記公告?
1,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2.符合下列條件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並向租賃當事人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書記載的主體壹致;
(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