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租客退租,隨之而來的糾紛也就產生了。
業主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及因提前解除而產生的租金損失,沒收押金。
租客也提出反訴,稱租賃無效,返還押金,並賠償裝修設備損失和搬遷費用。
那麽,消防不合格誰來負責?誰應該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妳可能會奇怪,為什麽租客的索賠是無效的?主張解除合同和合同無效有什麽區別?
租客認為妳的工廠沒有取得規劃許可證,合同自然無效。
業主認為,廠房租賃合同是有效的,因為該廠房是經政府部門批準建設的,並且進行了歷史遺留物申報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並提交了《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備案表》和《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普查回執》。
法院認為,該房屋無產權證,未報批報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或者未經批準搭建的臨時建築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故雙方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無效。既然無效,業主當然不能要求解除雙方的廠房租賃合同。
即無效合同的後果是什麽?可以總結為四點:
首先,違約不賠償。
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才能有違約理論,如果合同無效,各方都不需要根據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故法院未支持業主要求支付剩余租期租金損失654.38+0.3萬元。
其次,押金應該退還。
如果合同有效,押金有多種退、不退或雙倍退的可能。合同無效,定金退還。
因此,法院直接判令車主退還定金9萬元(押金)。
第三,交房租。
合同有效,租金當然要交。合同無效,不需要交房租,但妳還是要交相當於房租的占用費。
因此,法院酌情判令承租人在交房前兩個月支付占用費9萬元。
第四,損失分擔。
如果合同有效,當然可以索賠,但前提是守約方對違約方索賠。
如果合同無效,也可以要求分擔損失,但損失由過錯方主張,按照過錯比例承擔。
故法院認定業主為主要過錯方,承租人為次要過錯方,損失分擔比例為60%和40%,判令業主承擔裝修評估值654.38+0.3萬元的60%裝修損失。
由於合同無效,消防不合格誰負責並不重要。
因為,消防責任由誰來承擔,誰在本質上構成違約,因為合同無效,違約與否意義不大。
也許這就是合同無效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