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是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的維修和瑕疵擔保義務,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購買承租人融資所需的設備,出賣人應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的義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三十五條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融資租賃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37條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的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八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經營、使用租賃物的,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