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六)房租支出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5%;
第九條職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六)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每年提取總額不得高於年租金總額超過家庭年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部分。
擴展數據:
在北京租房的材料和手續;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職工支付房租提取時,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承租人及夫妻雙方的收入證明。
第二十七條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壹般由單位辦理。
第二十八條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職工,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第二十九條單位憑提取證明和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提取的決定。
第三十條管理中心批準支取後,3日內,將支取金額直接轉入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戶。
單位申請將提取金額轉入單位結算賬戶的,應當經職工本人同意。
管理中心不批準提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批準提取的理由。
第三十壹條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持有效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根據職工的申請予以辦理。
第三十二條職工在辦理壹次提取手續後,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