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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安居房細則:人才住房租金不高於同地段平均租金的60%。

本報記者季思敏

為規範安居房分配和建設管理,確保安居房建設質量和生活質量,滿足各類群眾安居需求,9月28日,廣東省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東莞市安居房分配和建設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通知。

所謂安居房,是指政府為解決常住人口住房問題而籌集建設的房屋。住房類型包括人才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

其中,人才住房是指為本市符合條件的特定人才分配安置的住房;公共* * *租賃住房,是指分配給符合條件的東莞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在本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增家庭的住房;* * *產權住房是指分配給符合當地規定的城鎮無房家庭的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是指符合條件的非戶籍人口和新就業大學生。

在建設管理方面,《實施細則》指出,各鎮街(園區)根據保障性住房供需情況,制定本轄區內保障性住房配建供應計劃,並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根據要求,政府主導的城市更新單元(項目)改造方向為住宅用地的,扣除拆遷安置住宅面積後,原則上應當按照不低於住宅總建築面積的10%配建住房。住宅用地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的,原則上配建總建築面積不低於10%的住房。

對無償劃撥移交人才住房的非政府主導的“工改居”更新單元,參照公共設施無償貢獻給予壹定的建築規模獎勵,建設成本可在單個主體掛牌土地起始價中扣除。對不能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比例低於10%的項目,由當地鎮街(園區)以“壹事壹議”形式報市政府審批。

根據實施細則,保障房需求較大的鎮街(園區),可在10%的基礎上,通過“競爭性配建”籌集更多保障房,競價上限為住宅總建築面積的20%,即保障房最大配建面積為住宅總建築面積的30%。

面積標準方面,《實施細則》規定,人才住房建設單套建築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戶型為主,最大單套建築面積壹般不得超過1.44平方米;配建單套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應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配建* * *單套產權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配建政策性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以60平方米以下小戶型為主。

在分配方式上,安居房的分配方式有出租和配售兩種。租賃住房包括人才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產權式住房包括產權式人才住房和產權式住房。符合條件的分配對象只能申請壹類住房。

關於安居房的定價標準,實施細則顯示,安居房的租賃價格和銷售價格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制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租賃人才住房租金標準不得高於同區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並定期進行動態調整。

《實施細則》還提到,中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產權式住房,不得出租、出借、長期閑置、擅自改變用途、改變住房結構等影響住房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行為。

《實施細則》顯示,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違反本細則規定,提供房屋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服務的,依據《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記入房地產經紀人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處以654.38+0萬元罰款;對房地產中介機構,取消網簽資格,並處3萬元罰款。

責任編輯:劉秀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