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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運營幾年後報廢。

小型和微型營運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大中型營運客車使用年限為15年;小微出租車司機8年,中型出租車司機10年,大型出租車司機12年。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1,小型和微型出租車8年,中型出租車10年,大型出租車12年;

2.租賃小客車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車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用了15年;

7.大中型非營運客車除大型轎車外,使用年限為20年;

8.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單缸發動機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9.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15年,不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30年;

10.運輸危險貨物的全掛車和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普通三輪車12年,其他摩托車13年。百萬購車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