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損失險是指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不含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險車輛本身的損失。
壹.責任範圍
(1)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應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墜落;
2.火災、爆炸、自燃(自燃險必須單獨投保);
3.外物墜落倒塌;
4.風暴和龍卷風;
5.雷擊、冰雹災害、暴雨、洪水和海嘯;
6.地面塌陷、冰陷、懸崖崩塌、雪崩、泥石流、滑坡;
7.運送保險車輛的渡船遭遇自然災害(只有船上有司機照顧的人)。
(2)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二。免除責任
(1)在下列情況下,無論什麽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車輛損失保險金:
1,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查封、沒收、政府征用;
2、比賽、測試、維修期間,在營業維修現場維修;
3.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4.駕駛人飲酒、吸食、註射毒品並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的;
5、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的;
6、司機有下列情況之壹:
(1)無駕駛證或者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的;
(二)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有效駕駛證駕駛的;
(3)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輛和特種車輛的人員沒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商用客車的駕駛員沒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資格證。
7.未經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使用被保險車輛;
8.被保險車輛無有效行駛證。
(二)保險人不負責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
1,自然磨損,腐蝕,故障,單獨輪胎損壞;
2.玻璃分別破碎,車身劃痕無明顯碰撞痕跡,天窗和後視鏡分別損壞;
3.直接供油和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4、自燃和不明原因造成的火災損失;(自燃是指由於車輛的電器、線路、供油系統故障或貨物本身原因引起的火災和燃燒。)
5、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造成損失擴大的;
6.汙染(包括放射性汙染)造成的損失;
7.因市場價格變動和修理後價值減少而貶值造成的損失;
8.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未投保新設備損失;
9.在排氣管或進氣管被水淹的情況下啟動車輛,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就啟動車輛,導致發動機損壞;
10,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碰撞、泄漏造成的損失;
11.摩托車停車時翻車造成的損失;
12,被盜、被搶、被劫,被盜、被搶、被劫損壞,或者車輛上零部件、附件丟失;
13.被保險人或司機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3)保險不承保的其他損失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