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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的租房合同可以補嗎?

是的,妳可以。

1.如果在中介租房,中介壹般都有合同復印件,妳可以在中介復印壹份。如果他們拒絕,如果承租人了解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即租金的數額、支付租金的時間和方式、租賃期限,租賃合同的損失影響不大。

承租人完全可以依法繼續履行,中介不能把承租人趕出去,也不能偽造合同。必要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如果房子是通過房東租的,沒有房子的合同也沒關系,只要有交房租的證明和存款單,這些都可以證明合同的存在。

如果租賃合同已經到期,無論房東是否出租房屋,都與承租人無關。如果租賃合同在租賃期間丟失,仍然可以要求繼承和履行。租賃合同只是租賃關系存在的有力證明。但其他的,如押金、收據、證人證言等,也可以形成證據鏈,證明租賃關系的存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有條件合同

當事人可以同意對合同的有效性附加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無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壹十五條租賃合同的形式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216條出租人的基本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217條承租人的基本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壹十八條合理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壹十九條不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220條租賃財產的維護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壹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維修義務。

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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