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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江市揚塵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揚塵汙染,是指建築施工、拆除建(構)築物、生產預拌混凝土和砂漿、運輸和堆放物料、開采和加工礦產資源、露天清洗公共場所和道路、養護綠化、農業生產等活動以及接觸地面產生塵粒等對大氣環境的汙染。第三條揚塵汙染防治堅持屬地管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公眾參與的治理體系。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將揚塵汙染防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揚塵汙染防治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開展本轄區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轄區內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負責協調督促相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經認定的施工單位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預拌混凝土和砂漿生產、施工用地裸露地面的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公園廣場等露天公共場所和城市道路的保潔綠化、生活和建築垃圾處置、工程渣土處置、違反規劃的建(構)築物拆除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養護、拆除等施工活動以及道路清掃綠化工程、綠化作業、港口碼頭工程堆存物料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運輸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漿、瓷土等易產生揚塵物料的車輛的禁行或者限行區域和時間進行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利工程建設和拆除施工範圍內的建(構)築物、河道等水管理範圍內的砂場、料場的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采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違法建(構)築物拆除工程、政府預留建設用地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農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汙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汙染防治投訴舉報制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統壹的投訴電話。受理投訴、舉報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查,依法處理並向社會公布結果,並對投訴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投訴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和舉報人。

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符合法定條件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制定揚塵汙染防治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第二章監督管理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特定區域環境保護和大氣汙染防治的需要,劃定揚塵汙染防治重點區域,加強城市建成區等人口密集區域的揚塵汙染防治管理。

在揚塵汙染重點防治區域,應當采取限量施工、增加圍擋(墻)、密閉設施等嚴格的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汙染防治納入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市、縣(市、區)、鎮(街道)、村(社區)四級網格化監管,明確各級網格化監管的對象、責任人、任務和責任。

各級負責網格化監管的主體應當及時查處本級網格內或者接到相關舉報後的揚塵汙染行為;不屬於本級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並配合有關主管部門查處。第九條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揚塵汙染防治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依法加強揚塵汙染監管,督促責任單位完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施工監管中的揚塵汙染防治方案,落實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確定揚塵汙染防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