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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電梯使用安全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電梯使用安全,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使用,以及與使用安全相關的安裝、改造、維修、保養、應急救援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執行。

本條例適用於公共用途的單戶電梯。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使用安全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考核、經費保障等機制,及時解決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電梯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質量監管,以及電梯選型和配置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在電梯交付使用前履行電梯管理責任人職責,監督指導業主依法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財政、城鄉規劃、商務、衛生計生、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電梯安全工作。第五條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制定推廣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示範文本,收集發布電梯重要零部件、維護保養小時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組織電梯安全培訓和咨詢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電梯行業協會參與相關標準制定和信用評價。第六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

電梯管理責任人、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保養等單位、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新聞媒體應當對電梯安全進行公益性宣傳。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第七條鼓勵電梯管理責任人、維保單位和相關人員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保險機構提供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產品和服務。第八條電梯機房、井道、地坑等土建工程應當符合建築工程質量要求,符合電梯機房通風降溫、地坑防潮防水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

建設單位對電梯的選擇和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和使用要求相適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滿足應急救援、消防和無障礙通行的要求。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條例的規定,對配備電梯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規範,指導電梯的土建施工、選型和配置。第九條電梯交付使用後,電梯制造單位和維保單位不得通過設置主板控制器密碼影響電梯的安全使用和維護保養。第十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客運電梯轎廂應當實現公共移動通信網絡的信號覆蓋。

新安裝的載客電梯,建設單位應當配備具有安全管理、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智能裝置。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新安裝的客梯也應配備視頻監控設施。

本條例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客運電梯未安裝運行管理智能裝置或者視頻監控設施的,在重大維修或者改造時,電梯管理負責人應當按照第二款的規定予以安裝。第十壹條電梯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電梯安裝完畢後,施工單位未移交給用戶,施工單位是電梯管理的責任人;

(二)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承擔管理責任;電梯屬於* * *,可以和* *人協商確定電梯管理負責人;

(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為電梯管理負責人;

(四)出租、出借設有電梯的場所的,出租人和出借人為電梯管理責任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規定仍無法確定電梯管理責任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會同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協調確定電梯管理責任。

未確定管理責任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已經投入使用的應當暫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