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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水運劄記(六)

第六章稅收、商業、旅遊和勞工

壹.稅收

第二,商業

第三,旅行

第四,勞動力

壹.稅收

明代除農具、教材外,其他物品需按1/30的價格征稅。明代除北京、六都和重要城市外,由明朝廷派出的官員負責商稅,其他各省的官員則負責其他的稅吏站。通常的做法是任命地方官員為稅吏,壹小部分上繳中央,大部分留作地方政府開支或救濟基金。

1429年,南京到北京的漕河分為五段(南京-淮安-徐州-濟寧-臨清-通州),每段都要交稅。

按運載量征收的通行稅(類似通行稅),漕河地區(揚州、淮安、臨清、河西事務)設四個征收站,其他設在九江、杭州、滸墅關。

劃分是對造船材料(木、竹、廁、油、鐵、煤、炭)分別征收的特別商業稅,以實物(後來可兌換成硬幣)繳納,釘子、銅絲由工業部負責,收益分配給政府管理的幾個碼頭,為油輪船隊造船。北京有四個征收站,南京壹個,淮安和正定、蘭州、廣寧、荊州、太平、蕪湖、杭州各壹個。

上門稅,三個月壹次,是鎮上倉庫或攤位繳納的執照稅。

營業稅(消費稅)、上門稅(商人)、船錢(戶部負責)、劃分(工部負責)表面看起來整齊簡潔,實際情況卻完全不同。

明代的稅收法規非常周密,但稅收制度的運行始終沒有擺脫官僚的影響和操縱。明朝廷不能完全按照稅率征稅,對各口岸稅額的規定更是匪夷所思。官員不能完全根據稅率來提高稅額和尋求額外收入。稅務系統內外都有很多違法行為。根本因素在於收費站的低水平管理和以辦公室工作收入為基礎支付的附屬人員的工資。後來,明朝廷下詔,禁止向曹船只征收船錢,禁止貴族和皇家田莊管理人員私自設立收稅點,並宣布對船員消耗的糧食和燃料征稅為非法。這壹切說的都是明朝朝廷收稅制度混亂。除此之外,還有其他違法情況,比如暗中要錢、罰款和強迫捐款、行賄等。,借口修建官署、官船下水儀式、幫工、幫水缸。明朝廷對這些違法行為的默許,破壞了現有的稅收規則和制度。

政府官員對商人處以嚴厲的罰款,但壹些地方的稅務管理部門采取的靈活稅收政策導致了另壹個極端,即稅收過於寬松。稅吏不關心朝廷的稅收如何匹配。另壹方面也說明在中等水平上完成南方口岸的稅收是容易的。稅收中的壹些違規行為阻礙了對事實的調查。但筆者略述了壹下稅制運行的大致情況,商稅的收入還是很少的,還不如田賦和鹽稅。這些收入的主要部分來自漕河地區。

《大明會典》的貨物稅數字表研究表明,稅收比例並不完全遵循30稅壹的模式,生活必需品的稅收比奢侈品輕,這意味著國家稅收會更多,商人繳納的商業稅遠高於官方稅率,但很少有人抱怨,非法征收和重復征收招致更多非議。1599《大明會典》記載的明政府的稅額包括船鈔、貨物稅、造船原料特別商品稅、劃分。營業稅來自8口,漕河4口,漕河支渠2口,另外崇文門收入也來自漕河九江(渠系外)。

1599之前,稅收主要來自五口(揚州、淮安、臨清、河西事務、北京崇文門)。後來明政府調整稅收,分撥到杭州、湖熟關、九江,稅收中心轉移。究其原因,壹是明政府只是開始依靠水運幹線來平衡漕河和南方地理系統所承擔的稅收負擔;其次,從南方經濟繁榮的瓜州出發的漕河商業開發達到飽和,即水運停滯,而南方經濟卻在增長。從漕河沿岸五個港口的記錄分析可以看出這壹趨勢。

左先生對明代商稅的研究與筆者對漕河地區稅收情況的研究是壹脈相承的。前期軍政頻繁,賦稅沈重,中期大幅減少。後期政府赤字巨大,加稅。非法征稅仍然普遍存在。

第二,商業

明代商業信息非常缺乏。筆者只能從漕河地區壹些縣的官方備忘錄和地方誌中進行研究,但對於商人的資本化、利潤率、貿易方式等方面的評價線索仍然不多。雖然明代官員在壹些特殊場合提供了壹個全面討論的話題,但根據目前的資料來看,還是無法勾勒出大致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他們對中國當前的編年史工作提出了希望。

在這壹章中,作者只提出了壹個粗略的商業輪廓。

明朝政府的供應流向主要面向北方。南方的產品和海外進口的貨物通常通過漕河水道運往北方。來自北方的少量產品,如棉花和羊毛紗線,被提供給江南市場。同時,各地的內部貿易也同樣重要。短途貨物運輸多屬於農產品,對國民經濟發展影響不大,但拓寬了地方物資交換,增加了農業收入。漕河沿岸城鎮從商業發展中獲益匪淺,如淮安城的繁榮,1600中國最大的城市臨清或多或少與漕河地區有關。

筆者推測,棉布大部分產自松江,其原料棉花主要來自山東東昌府和兗州,向南運輸需走漕河水道。臨清和濟寧是裝卸港,北直隸(河間府)的紡織業已經很發達了。其優勢在於原料產地和市場的便利,北方省份購買力下降也是貿易下降的原因。

漕河貿易以絲綢制品為主,但關於貿易量和運輸量的討論很模糊。絲織品先運到臨清,再經漕河運到北方各部。根據左博收集的資料,作者分析了絲綢產品的私人貿易是由小企業進行的,絲綢行業組織松散,主導地位是家庭生產,這也決定了交易方式,最終導致商人的作用降低到較小的程度,從而導致商業活動不太引人註目。

瓷器貿易的情況也比較模糊,但無壹例外,活躍在河間府的瓷商都是由漕河運過來的,主要來自景德鎮所在的饒州府。

漕河地區(北京和淮安地區)作為購買木材的主要場所,木材運輸方式仍然是漕河水路。盡管困難重重,但這種模式仍然是由事實決定的。我們不能不談到這樣壹個事實,即工部博士何盛瑞阻止朝廷購買所有需要的木材。他反對購買木材,希望將其作為普通商品對待,而不是“禦木”,不享有通過緩傾水面和水閘的優先權,不享有航行中政府勞工的幫助。期間造成的損失由木材商負責,到崇文門後才能購買,不能提前付款。同樣,木材商也不能免普通貨物稅,盡管官方采取抑商態度,運輸極其困難,漕河地區的木材貿易也十分繁榮。

在淮安,政府仍然是木材的最大買家,所有用於建造替換船的木材都是從私人手中購買的,這為木材的商業活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與北京不同的是,在淮安,商家盡量避免與政府簽約。白銀由政府預付,木材兩三年後才提供。這時,木材商們正在虧本買賣。此時的業務完全是維持執照必須完成的任務,必然阻礙私人業務的發展,阻礙商業的發展。南京附近的壹些官員也給我們的交易帶來了困難,政府合同仍然無法擺脫官員濫用職權。其他商人可想而知。雖然不清楚木材商是如何解決壹路上的困難的,但清江浦的經歷表明木材生意仍然有利可圖。

渤海灣、淮河入海口、長江三角洲是主要的食鹽產地,大部分可以通過漕河向內地市場運輸食鹽。滄州、章丘、清江浦、揚州和何儀是批發商經常停靠的港口。鹽商多為東南方向,即大部分鹽水由漕河運輸,但只是很短的壹段。作為鹽商,他們大多會在用鹽發財後從事其他商品貿易。因為明政府逼迫的原因,他們無法繼續運鹽,只好采取其他的生活方式,比如徽商(從茶葉貿易開始)、晉商(也是從鹽商發展而來)。

其他種類的貨物或在漕河上運輸規模較小,或運輸歷史較短,如皮革和桐油。

山東、河南產的棗、栗子、五谷等水果,都是用在南方,或者由運糧到北京的南方船隊運到南方。糧食(小麥、大麥、豌豆、少量大米)由黃河、淮河靠近長江的漕河入口水運,在淮安附近收集。

而其他商品的運輸出現在漕河其他河段,只是促進了區域供應。比如臨清的糧食來自河南、濟寧、天津,也就是說把所有可能的辦法都用在了糧食運輸上,結果自然是令人滿意的。

最後,作者總結出水運能力範圍內的商業運輸促進了貨物的交換,在地方壹級起到了比全國更大的作用。但是,財政制度的混亂、明政府錯誤的稅收政策、官員抑制商業的態度、缺乏合理的司法制度保護、漕河水道的地理特點、官方代理和非法經營等因素都阻礙了商業的發展。民間貿易的發展也受到漕河貿易特有的商業運輸船隊特點的限制,因此漕河無法將南北聯系在壹起,經濟發展也無法達到壹個新的水平,而其他如航運等可能對自由貿易的限制較少,漕河貿易主線沿線的商業發展明顯滯後於後期華南的發展,如木材貿易。這種貿易衰落的原因之壹是購買力下降,但漕河商業並不完善,基礎淺薄,逆勢而行容易徹底崩潰。

第三,旅行

漕河是北京和南方之間最繁忙的旅行路線,這壹點從旅行詩人留下的詩句中可以看出。此外,在壹些人物的傳記中也有壹些記載(如兵部侍郎盧忠、張富華、王陽明等人)。甚至由於特殊情況,平行於漕河水道改為陸地。

漕河是明政府招待國賓的水路,也是進京趕考的主要通道。同樣,很多藩屬使節進京走的官道也是漕河。比如幕府時代派出的使團,盡管聲名狼藉,但到達漕河地區時,卻拒絕為他們提供勞力和食物。此外,荷蘭使團來中國時,也要經過漕河才能到達首都。但對漕河地理特征的認識不能局限於今天的認識。

漕河既是連接沿海地區的水路,也是連接偏遠地區的道路。西藏和諸侯王(如萬祿王)送來的貢品,都是通過漕河進京的。雖然沒有在漕河上旅行的作品,但在壹些人的旅行日誌和筆記中可以找到記錄。作者在壹些作品中的觀點無疑也是如此。在漕河上旅行是痛苦的,耗時的,充滿困難的。雖然旅行背景不同,但感受是壹樣的。

利瑪竇的馬船(快馬,運輸絲綢貨物的官船)會優先通過河道,只比別人提前幾天。在漕河中旅行需要很長時間。在日本使節此行的日記中也有記載,如果要順利進行船只分流,必須在農歷中月上旬湖水上漲時進行。

依靠曹水分流,並在過程中不斷卸下行李或貨物,往往導致商船無法繼續航行。對於沒有官職的旅行者來說,在漕河入口處換船,使得他們很少過閘,都是在壹定河段內行駛。

明政府並沒有禁止商船進入漕河。由壹真和清江蒲有明政府建造和管理的水門商船只需繳納過路費,跳過水閘即可,但巨額費用往往抑制了商船的行駛。河長發現賄賂官員可以降低成本後,通過水門政府決定,明政府決定向民船開放水門,只需繳納壹部分費用即可通行(視船只大小而定)。水閘門經常開,水量維持不了,後來修改為每年夏天只開三個月,讓罐車通過。其他船只需要絞車吊過石質緩坡,這是嚴格執行的,也是禁止商船進入漕河的政策。

作者分析詩歌中對旅行的描寫,環境優美,風雅,煩惱少。對於漕河來說,因為涉及很多不確定因素,怕耽誤行程的旅行者往往會放棄水路,走陸路。但對於有足夠時間的旅行者來說,在漕河上旅行還是很愜意的。

旅行者無需提前預訂就能輕松租到貨船。在歸有光的記述中,詳細描述了這種情況。他說船在航行時會全速前進,還說要和朋友壹起乘船旅行。穿越星門需要在加油機之後。閆亮童亮日記中記載,政府提供的船只可能會按照詳細的時間表安排行程,不會像民船那樣盡力而為。不是所有的船都要壹路經過漕河,有時候還會換船。原因不清楚。對於驛站,平均設置在漕河之地。* * *壹共有42個站,站與站之間的路程只要壹天。驛站為官員提供苦力和住宿,所以公務船延誤的原因包括壹個苦力和食物短缺。同時,郵局也是壹個重要的通訊中心。信使壹般走陸路,速度快,能為弟子中的官員提供寶貴的時間。

從利瑪竇的描述中,作者知道了旅行者可以使用銀行的服務,從壹些歐洲旅行者的日記中,我們也知道了壹些與漕河旅行有關的風俗習慣,比如供奉祭品、請求超自然保護等。在漕河旅遊的時候,也會遇到小偷強盜。偶爾因土匪活動導致行程暫時中斷,這種情況發生在明末政府時期。祁彪佳1643南下途中,妳被土匪搶劫,也說明了旅行者不得不重視劫匪。

第四,勞動力

漕河的行政系統包括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所需勞動力從漕河沿岸人民中招募,承擔不同的任務。

勞務費由知縣收取,人數由有關縣永久提供,由知縣直接掌握。縣令在法官或官員的幫助下維護他所管轄的漕河地區。很多能工巧匠和家庭都是按規定直接登記分配到漕河各個機關的。勞動沒有報酬,政府也不提供夥食。這壹系列措施,基層政府已經完全承擔了勞動力的日常運輸,所以明朝廷可以免除這些瑣事。

在壹些特殊情況下,比如重建黃河,需要超額招收勞動力。當然,還是從漕河沿岸的老百姓中招募,也可能免除壹部分土地稅或為勞動者提供糧食,但服役期間的費用由他們支付。

16世紀後期,人們被雇傭而不是服務,白銀被征收作為勞動報酬。另外,整個徭役制度還是和以前壹樣,願意服徭役的人還是可以服的,而不是被迫用錢。

在縣壹級,漕河徭役的征收渠道有三種:壹是徭役倉,由擁有土地並有義務服徭役的人組成;第二,各縣所有正在服徭役年齡的男性公民;第三,以家庭為收集單位,從每個縣的所有家庭中招募。其中,漕河勞動力主要來源於相關縣處於服役年齡的男性公民(各縣不僅指漕河經過的縣,還包括鄰近縣,溪水為漕河提供水源,勞動力充當“春夫”)。

勞動中,挖泥船(由淺鋪組織)(包括挖泥船)在“老人”的帶領下負責壹裏長河道的暢通,以及維護保護漕河兩岸的溝渠,有的地方需要提供維護材料(如木樁、草捆、石灰、磚塊、黃麻袋等。).

在黃河徐州、沛縣,安排堤岸、溝渠維護服務。因為黃河夏季有水,所以他們必須在5月到9月住在大堤上,並且可以帶上家人。

洪福(劉福)幫助公務船通過危險河段。這些鴻福和追蹤者不壹樣,沒有固定金額,不合法。拉著“馬船”前進,壹直是漕河沿岸農民痛苦的負擔,有時召集跟蹤者的責任還得變成縣、縣令的責任。

在清江浦造船廠登記的工人大多是從各個縣的家庭中招募的。他們每兩年服役三個月,在驛站服役的普通勞工都是來自地主的勞工。規定提供特定徭役的人需要自備工具和器械,如馬、牛車、騾車、船等。所有這些負擔都是由家庭條件較好的家庭組成的“勞動力池”來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