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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誰受益?

第壹,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對誰有利。租賃合同到期後不續簽,意味著合同終止。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出租人接受的,視為繼續履行,但合同是無期限的,可以隨時解除。

第二,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前能否解除?根據《民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對於有效的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到底。那麽對於租房合同,租房者壹般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居住。

但是,《民法典》也規定了提前終止或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包括以下內容: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論當事人是否約定了合同終止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可以終止: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房屋,或者不取決於租賃房屋的性質。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方的。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由於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

因此,如果滿足以上八個條件,租賃合同可以在到期前解除。

三。租賃合同到期後怎麽辦?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續約,但承租人繼續居住,意味著雙方默認了彼此之間的無固定期限的租賃合同關系,即壹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關系。原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不續租的,應當立即遷出。如果他繼續住,房東可以要求房客付房租。房子拆了,他可以要求租客馬上把房子騰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