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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通行證到期如何續簽?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更好地滿足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保障運營安全和各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是指依托互聯網技術,搭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出租汽車預約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搭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上汽車共享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經營、規範管理的原則,有序發展網上出租汽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絡約租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網絡約租車經營活動的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客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網約車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直接監管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的網約車經營活動。

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拼車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公安、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對網絡約租車經營活動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營業執照

第六條網絡約租車平臺公司應當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並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應當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提交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申請材料。其中,企業註冊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註冊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在線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第七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準予許可的,應當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許可證,並在許可證中載明經營範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有效期為5年;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網絡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

第八條擬從事網絡約租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二)具有下列車輛技術性能:

1.車身長度不小於4600 mm,車身寬度不小於1700 mm,車身高度不小於1420 mm,配備防抱死制動系統(ABS)、前排座椅安全氣囊和前後座椅安全帶,排量不小於1750 ml。

2.新能源汽車,車身長度不小於4600mm或者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mm,車身寬度不小於1.700mm,車身高度不小於1.420mm,配備防抱死制動系統(ABS)、前排座椅安全氣囊和前後座椅安全帶,並配備電子制動力分配系統(EBD)。其中,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還應滿足純電動汽車續駛裏程不低於100公裏的條件。

(三)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自取得初始登記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至申請網絡出租汽車運輸許可之日止不滿1年。

(四)不得與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出租汽車)外觀顏色、車輛標識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安裝頂燈、空燈等巡遊出租汽車服務設施設備。

(5)按照政府監管平臺的接入技術要求,將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六)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客運”。

第九條從事網絡汽車租賃經營的車輛所有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車主為企業法人的,最近1年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取得本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且其名下無仍處於經營期的網約車,近3年內不存在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用評價結果在A級以下的情形。

第十條從事網絡約租車業務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網上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許可,應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應當提交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提交該機動車的產地證明、合格證或者進口證明等證明材料的。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

(3)安裝配置合格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的證明,車輛配備ABS防抱死制動系統、EBD電子制動力分配系統、前排座椅安全氣囊、前後座椅安全帶等安全技術裝備的說明材料。

(四)車輛彩色照片兩張及照片的電子文檔。

(5)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近1年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聲明。

(六)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本市核發的網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復印件。

(七)車輛所有人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

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書的原件以供核實。

第十壹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經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車輛,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許可證,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對擬從事網絡約租車業務的車輛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車輛信息反饋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申請人審核結果,並出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結果通知書。

(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憑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審核結果通知書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登記或者變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與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交換核實相關信息,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合格的車輛登記或者變更為“預約客運”,並將相關信息反饋給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於變更,不需要重新提交車輛。

(三)申請人在辦理車輛登記或者變更後,應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的安裝證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安裝證明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反饋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機動車駕駛證已登記為“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二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變更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個人繼承本市註冊登記的小客車的,繼承人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變更機動車駕駛證後,可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二)企業法人合並、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後,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

(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變更的決定。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網約車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壹)車輛行駛裏程達到60萬公裏。

(二)車輛行駛裏程未達到60萬公裏,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

(3)企業車輛所有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註銷。

(四)個人車輛所有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註銷的。

網約車因前款規定情形退出網約車經營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註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並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工作。

第十四條從事網絡約租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按照交通運輸部關於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的規定通過考試:

(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二)具有本市戶籍或本市居住證。

(三)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初中畢業以上、身體健康的公民。

(四)具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相應的準駕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五條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2)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

(三)本市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復印件。

(四)初中以上或同等學歷證書復印件。

(五)1年內本市二級醫院出具的醫療報告復印件。

(6)無交通肇事犯罪記錄、危險駕駛犯罪記錄、吸毒記錄、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無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承諾材料。

(七)駕駛員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

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書的原件以供核實。

第十六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發放網絡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註冊期為3年。

取得巡遊車駕駛員資格的駕駛員,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直接申領網約車駕駛員證,但在辦理網約車駕駛員登記前,應當先註銷巡遊車駕駛員資格登記。

第十七條網約車服務駕駛員與網約車服務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議後,網約車服務平臺公司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完成註銷登記,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與網約車服務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的證明等。

註銷登記後,網約車駕駛員不得在原註冊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繼續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十八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互聯互通機制,為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申請行政許可提供便利條件,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享受可以通過信息獲取的材料,行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交。

第三章商業服務管理

第十九條拼車平臺公司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履行承運人責任,保障運營安全,保護乘客合法權益:

(壹)確保網絡服務平臺安全穩定運行。

(二)確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處於良好狀態;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發生故障時,應當及時修復並保證定位裝置正常運行後,方可繼續提供網約車服務。

(3)按照約定提供網約車服務,並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壹致。

(四)為乘客購買保險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的承運人責任險,確保車輛有商業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鼓勵車輛購買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險。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網約車載客時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服務信息,影響行車安全的。

(二)接入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許可的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服務,包括在客運客戶端展示、推送車輛信息或者向車輛推送網約車服務信息。

(三)利用市場支配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利益的。

(四)其他危害運營安全、損害乘客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壹條汽車共享平臺公司應當將相關運營設備和數據庫接入政府監管平臺,並向政府監管平臺提交以下信息。

(壹)實時將服務車輛、駕駛員、車輛及駕駛員相應信息等運行信息* * *到政府監管平臺,並接收監管部門反饋的管理信息。

(二)確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具體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三)上報車輛相關信息,包括車輛技術狀況、安全性能、保險購買情況等。

(4)上報駕駛員相關信息,包括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崗前培訓、日常教育等。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客運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駕駛員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與駕駛員應當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駕駛員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通過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協議規避承運人責任,不得通過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變相轉嫁經營風險。

第二十三條網絡約租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對網絡約租車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督促網絡約租車駕駛員按照規定進行車輛安全性能檢測,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駕駛教育。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立即停止網約車或者駕駛員的運營服務,待相關情形消除後,方可恢復運營服務:

(壹)網約車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記錄達到3條,或者網約車駕駛員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記錄達到3條。

(二)網約車駕駛員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或者暫扣,或者在1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的。

(三)網約車駕駛員機動車駕駛證遺失、損壞或者超過有效期的。

(四)其他可能嚴重危及乘客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明確服務質量標準,公布投訴電話、投訴解決時限等投訴受理渠道。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處理乘客投訴,在規定期限內告知乘客投訴處理結果,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制度,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客運管理機構的抽查。

乘客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投訴處理結果的,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投訴。

第二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水平和結構,並按照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在網約車平臺公司官網和乘客客戶端明確收費標準和服務價格。

第二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提供網約車服務前,應當通過電子協議向乘客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協議應當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在履行運輸服務、安全管理、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責任。對乘客客戶端顯示的車輛,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客戶端顯示完整的車牌號,或者保證乘客可以查詢完整的車牌號,不得以任何形式隱藏車牌號信息。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網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號、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等信息。完成服務後,應當向乘客出具本市出租汽車發票。乘客在預約時指定出發地和目的地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預估車費並告知乘客。

第二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者的車輛接入第三方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網絡服務平臺運營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與第三方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協議,明確與車輛和駕駛員日常管理相關的權利義務,保障乘客和駕駛員的合法權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減輕或者免除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除《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外,網絡約租車駕駛員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二)規範使用網絡服務平臺及相關運營監管設備開展服務,自覺維護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等運營監管設備完好,不得損壞或改裝;如果操作和監督設備出現故障或損壞,只有在排除故障後才能操作。

(三)營運時,車上載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四)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中途棄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五)不得將車輛交給未取得網約車資質的人員運營,不得將個人網約車交給他人運營。

(六)不得巡遊招徠顧客。

(七)不準進入巡遊車專用候客通道,在車站候客、拉客。

(八)載客時不得承辦其他預訂業務。

(九)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向乘客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十)發現乘客遺落物品,主動提醒並歸還;無法返還的,及時自行或通過網約車平臺公司交付公安等相關部門。

(十壹)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進行打擊報復。

(十二)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客運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乘客在網上乘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設備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

(三)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支付車費。

(4)不得吸煙、吐痰、亂扔雜物或損壞車內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