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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聯合調試步驟及所需軟件數據

第壹部分:開工前申請及審批資料

壹、項目立項批準文件(90萬噸/年以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90萬噸/年以下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

(1)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根據項目內容,XXX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

2.項目名稱、運營期和各投資方的詳細信息。

3.項目總投資、註冊資本、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融資方案需進口設備及金額(萬美元,折合成)

4.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和產品、采用的主要技術和工藝流程、產品目標市場、計劃從業人數、投資方向。

5.項目行業及行業準入分析:擬建項目是否符合相關產業政策的要求及相關行業準入標準的要求。

6.資源開發與綜合利用分析:資源開發方案、資源利用方案、資源節約方案等。

7.建設用地分析、征地拆遷安置:項目選址及用地方案、用地合理性分析、征地拆遷安置規劃方案。

8、項目建設地點、對土地、水、能源等資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

9.環境影響評估。

10、節能方案分析:能源標準及節能規範、能源消耗狀況及能耗指標分析、節能措施及節能效果分析。

11,涉及公共產品或服務價格。

12.經濟影響分析:經濟成本效益或成本效果分析、行業影響分析、區域經濟影響分析和宏觀經濟影響分析。

13、社會影響分析:社會影響效果分析、社會適應性分析、社會風險及對策分析。

14.涉及進口和國內采購的項目自用設備詳細清單(包括設備型號、總價和單價)。

(二)附件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和材料:

1中外投資者的企業登記證(營業執照)和工商登記證、最近壹期經審計的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2 .投資合同和章程、公司董事會關於增資和並購項目的決議;

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4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

5 .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

6.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7.以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提供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煤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

9 .礦產資源管理部門應指定計劃開采的礦區、開采範圍和資源儲量。

10、開采所需的地質、測量、水文等資料;

11業主投資建設投資風險承諾函;

二、初步設計批準文件(省發展改革委、省煤炭管理局受理審查)

申請人應提交的信息:

1,項目核準批復(復印件);

2.地質勘探報告(1套);

3.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4.初步設計五套(供審查);

三、安全設計批準文件(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受理審查)

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論文數:1套):

1、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文件及申請表

2、政府有關部門對該建設項目的批準(或核準)文件。

3、采礦許可證或劃定礦區範圍的批準文件;

4、安全預評價報告;

5.井田勘探地質報告(精查)(小煤礦必須符合《煤炭工業小煤礦設計規範》的要求);

6.煤礦初步設計;

7、煤礦安全設施設計初步設計;

8.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有效期內的采礦許可證(原件、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煤礦主要負責人(含法人或投資人、礦長)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程序(省環保局)

(1)應用

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業主”)應首先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報告;

2 .項目核準文件(不需要項目核準的項目可不提供);

3 .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不需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應書面說明項目的基本情況和環保問題;

4.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擬建項目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文件;

5.擬建項目所在地交通地理位置圖(標註在1/10000或1/5000地形圖上);

6.項目所在地規劃部門的規劃意向或意見;

7 .新征地項目必須提供規劃部門的定點意見;

8.擬建項目的總平面圖;

9.根據政策法規和項目實際情況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10.租賃房屋或者以其他租賃方式建設的建設項目,必須提供租賃協議和雙方環境責任書面協議。

(二)初步審查

1.初審項目是否符合:1)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2)規劃要求;3)當地環境質量功能區和環境敏感區的保護要求;

2.項目經初審符合基本要求後,我局發放《開發建設環境保護申報登記表》,業主按填表要求填寫壹式六份;

3.《開發建設環境保護申報登記表》填寫完畢並經業主蓋章後,逐級送至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特區)、地(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再報我局簽署驗收意見。業主將就本項目聯系貴州省環境影響評價中心。

需要向我局上報的信息,還應同時報送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特區)、地(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三)環境影響評價及其審批時限

1.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我局在對擬建項目進行環保審批時,要求業主提供擬建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僅其中壹項);

2.對於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業主應委托具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和規定行業及業務範圍的環境影響評價持證單位(國家環保總局頒發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的單位)編制擬建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報告表;

3 .由我局確定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影響登記表(由我局出具),由業主按規定要求填寫,報我局審批;

4.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程序》的要求,凡按規定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業主必須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由貴州省環境影響評價中心進行環境影響技術評價,對環境影響評價大綱出具技術評價意見,確定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內容、工作量、工作範圍和評價經費。

5.按照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的;

6.根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為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評價意見之日起30日內,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和評價意見之日起15日內,在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7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出具項目批復。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原則

1.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是否符合城市環境功能區劃和城市總體發展規劃,布局是否合理;

3.是否符合清潔生產;

4.汙染物排放是否達標;

5.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汙染物總量控制指標;

6.能否維持或改善區域環境質量,滿足功能要求。

(五)建設項目的審批權限

1.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授權的總投資2億元以下的建設項目;

2 .省計委、省經貿委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省軍區、省武警總隊批準的建設項目;

3.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和各類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

4 .跨地區、州、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5 .放射性礦山、放射性制品、放射性設施、生產汞制品、砷制品、聯苯胺、多氯聯苯等有毒物質、致癌物質的建設項目;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環保總局授權的建設項目。

(六)審批其他事項。

1.對於擬建項目的現場考察,業主需要聯系貴州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2 .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目錄》和項目實際情況,由我局確定;

3.擬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技術評估所需經費,按省物價局和省環保局規定的收費標準核定,由項目業主支付。

4.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大綱)須經貴州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進行環境影響技術評估,並報我局審批;

五、土地使用手續(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審核)

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份數:紙質1套,電子版1套);

1,建設用地單位提交的資料:

(1)用地申請書(原件);

(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復或批準文件;

(3)施工單位的相關資質證書;

(四)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5)有資質單位提供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材料及上覆礦產資源評估核查表和/或審查意見(原件);

(六)建設項目總平面圖;

(7)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征(占)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和勘測定界圖(原件);

(8)環保、建設、林業等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9)占用耕地的,提供繳納耕地開墾費證明,提出補充耕地方案,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證明和確認材料(原件);

(10)涉及復墾的,提供復墾方案(報告、報表)和審查結論(原件);

(11)涉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設項目。,應當提交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報告表、評估表)。

2、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的資料:

(1)建設用地申報材料《壹書四圖》(原件)及土地復墾方案評估表;

(2)征收(占用)土地權屬匯總表(授予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的,填寫土地證號,並附證件復印件;農村集體土地權屬證書不齊全的,由縣級土地登記機構出具相關說明);

(三)以協議方式供地的,應當提供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初始合同;

(4)征地前公告、地類確認、補償安置聽證的材料(對用地量較大的項目,地類確認可報匯總材料,基礎資料可由縣存檔);

(5)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現狀分幅圖(有經辦人姓名、圖例、簽名),並加蓋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章(原件);涉及規劃修改的,不涉及基本農田、鄉鎮規劃屬於州(市、地)政府審批權限的,土地報批時,應附政府對規劃修改方案的批準文件(原件);其他鄉規劃修改方案應當與用地審批壹並提交;(原文)

(6)涉及補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證書(原件);

(7)州(市、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建設用地審查意見(原件);

(8)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預付征地補償費證明和財政(銀行)部門出具的預付征地補償費證明;

(9)測量標誌是否被占用(原件)。

3、市(地)政府(行署)和縣級人民政府報送的信息:

(1)縣級人民政府建設用地請示(原件);

(2)縣級人民政府對征地補償費標準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征地補償費承諾的履行情況;采取多渠道安置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說明及承諾(原件);

(3)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建設用地請示(原件2份)。

六、礦井施工組織設計(監理單位組織)

七、采礦許可證辦理程序(新采礦權申請)(省國土資源廳)

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論文數:1套)

1,礦業權申請登記(原件);

2.采礦權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委托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證);

3、劃定礦區範圍的批準文件(涉及占用測量標誌的,附搬遷實施情況)(原件);

4、礦山企業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材料(原件);

5、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原件,附電子版1);

6、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意見(原件,附電子版1);

7.土地復墾方案(含報告、報表、審查表、原件、電子版1);

8、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原件);

9、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含審查意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證明(原件,附電子版1套);

10,煤炭開采申請,報送發展改革部門項目核準;申請采金的,提交采金批準書(復印件);申請開采礦泉水、地熱水的,提交取水許可證(復印件);申請開采江河或者水路礦產資源的,提交相關審批手續(原件);

11,適用範圍的拐點坐標(原件,有三套Excel格式的國家直角坐標1);

12.以招標、拍賣、出讓方式取得采礦權的,應當提交地價款《壹般繳款通知書》(原件)。

八、開工備案和正式開工建設(省煤管局)

申請人提供的資料(論文數:1套):

1,《煤礦建設項目登記表》;(3份)

2、煤礦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復印件);

3、煤礦開采方案初步設計及批準文件(復印件);

4、煤礦安全設施設計及批準文件(復印件);

5.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6、項目施工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

7、項目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8、本工程招標文件(復印件);

9、工程質量監督程序(復印件);

10,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復印件);

11、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

12.建設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姓名、專業、職務(或職稱)及簡歷;

1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提交防突機構設置、防突管理人員、防突管理制度及相關儀器儀表;

14,特殊操作員的配置等。

煤礦首采工作面形成後,啟動聯合試運轉申請,聯合試運轉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份數:1套紙):

1,聯合調試申請

2聯合調試方案

3、煤礦生產系統和安全設施竣工;

4、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復印件及匯總表、入井人員培訓情況;

6、組織礦山救護隊或已與有資質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