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繼承土地和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首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滅失而回購房屋的,酌情給予減免;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契稅減免項目。"
第七條規定:“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屬於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契稅減征、免征範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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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
三。根據《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23號):
“壹、契稅政策(壹)對個人購買家庭唯壹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第二套改善型家庭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壹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第二套住房。.....三。實施範圍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暫不執行本通知第壹條第二項契稅優惠政策和第二條營業稅優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執行。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本通知的所有規定適用於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