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23條
由於第三方的主張,承租人無法使用租賃物或從租賃物中受益;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非因承租人原因不能使用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扣押;
(二)租賃權有爭議的;
(三)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