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條例》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為20年;
(八)三輪汽車、裝有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已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已使用15年;
(九)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30年;
(10)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壹)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照交付之日計算。
二、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三章其他規定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處理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完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核,並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壹)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號或者放大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行駛的;
(三)貨車、掛車未安裝側、後下部防護裝置和粘貼反光標誌的;
(四)機動車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在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在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轉移登記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已辦理變更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車管所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期限申請機動車轉入車管所的。
三。年檢所需的信息和流程
(1)年檢時間
1,營運5年內客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2、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4、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專用校車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壹次安全技術檢驗,非專用校車自取得校車標牌後每半年進行壹次安全技術檢驗;
6、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二)年檢材料
1,《機動車號牌申請表》原件(公車單位委托人簽字,私家車本人簽字);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第三聯原件。原件丟失的,保留其他任何復印件,並加蓋保險公司印章;
3、車船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復印件;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原件;
5.駕駛證原件;
6、屬於委托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還應提供原《委托核發檢驗合格標誌通知書》;
7.代理登記的,還應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原件。
(三)年度檢查程序
1.到檢測線進行機動車檢驗,繳納檢驗費;
2、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大廳提交資料,簽註行駛證頁面,領取檢驗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