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方
(1)房產證(復印件)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
(2)個人身份證或單位法人資格證明;
(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請。除上述文件外,托管人還應提交產權人委托的委托證明;
(4) * *有房屋出租的,除(1)、(2)規定的文件外,還應提交其他* * *同意證明。
2.租戶
(1)承租人為個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
(2)承租人為境外人員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承租人為境外單位的,提交國家安全局批準的相關文件;
(3)承租人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相關單位或者組織的有效證明。
法律依據:《民法》第703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