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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土地恢復原狀,租賃土地上的附著物如何補償?

法律分析

地上附著物是指壹切建築物(如平房、樓房、附屬房屋等。)、構築物(如水塔、水井、橋梁等。)和地面上的固定物體(如花草樹木、鋪設的電纜等。).土地租賃合同期滿後,地上附著物應物歸原主;土地上有附著物的,在承包前自行處置達到國家;如有農作物或建築物,可與雇主協議處理。

未經雇主同意,必須恢復承包時的狀態。交付方式:恢復原合同狀態。如果土地上有附著物,在承包前自行處理達到國家。如有農作物或建築物,可與雇主協議處理。未經發包人同意,必須恢復到承包時的狀態,壹切責任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零三條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賃合同。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