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分別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和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
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轉來的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核對結果反饋給區住房保障住房管理部門。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審批,經審批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綜合住房條件和收入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所在單位,並在當地媒體發布相關公告,及時分配公共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