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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裏出租的東西壞了誰負責修?

在房屋租賃過程中,租賃物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應視情況處理:因承租人未遵守約定或未按物的性質使用而造成損害的,承租人應賠償損失;

非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承租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維修義務原則上由出租人承擔,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進行維修。出租人未進行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但需要註意的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租客損壞房屋的賠償標準是什麽?

1.承租人對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配件、設備、設施的損失,應及時通知出租人維修。房東應在接到租戶通知後七天內進行維修。逾期未修復的,租客可以代為修復,費用由房東承擔。房屋維修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期。

2.因承租人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備、設備、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承租人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租賃房屋的損壞是由於火災等因素造成的,屬於意外原因,應按照公平原則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壹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三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