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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的自然損失誰來承擔?有法律嗎?

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自然損壞負責。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出租期間房東出售房屋違約的相關規定。

1.如果房東賣房,要求提前搬家,租房者可以房東違約為由,要求房東支付相當於壹個月房租的錢作為違約金,給妳足夠的時間找房子,搬家。

2.如果房東和買家都不要求租客提前搬走,可以繼續租到合同到期,只需要換個出租人的名字,把租金交給新房東就可以了。

還有壹點就是買賣不破租賃,即即使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轉讓給他人,也不會對租賃關系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以自己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 *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壹十三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