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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時出租人有哪些義務?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3.因第三人的主張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賃物或者不能從租賃物中受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如第三人行使抵押權,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

4.由於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個人房屋租賃合同怎麽寫?

1.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簽訂本合同。

2.第壹條甲方保證租賃房屋符合國家有關租賃房屋的規定。第二條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設施,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所在地(省、市)(區、縣);門牌號是。租賃住房面積* * *平方米(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套內面積)。

3.該房屋現有裝修、設施設備等具體情況見本合同附件。本附件作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交付乙方使用以及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時返還該房屋的驗收依據。

4.第三條甲方提供房產證(或有效的租賃權證明)、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等證件,乙方提供身份證明文件。經過驗證後,雙方可以互相復制對方的文件進行存儲。所有副本僅供本租約使用。

5.第四條租賃期限、用途,房屋租賃期限為* * *個月。從月日到月日。乙方向甲方承諾該房屋僅供租賃使用。

6.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租賃房屋,乙方應如期歸還。乙方如需續租,須在租賃期滿前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