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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汙水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防止城市水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向排水管網排放汙水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以及對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監督管理。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證書的發放和監督管理。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門機構承擔排水許可審核和管理的具體工作。第四條城市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汙水。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汙水。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汙水不需要辦理排水許可證。

在雨汙分流地區,汙水不得排入雨水管網。第五條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列入重點排汙單位名單的排水戶並向社會公布。第二章許可申請和審查第六條排水戶應當向當地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申請排水許可。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集中管理的建築物或者單元內有多個排水戶的,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申請統壹排水許可,持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申請排水許可證。第七條申請排水許可,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壹)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管網、專用檢查井、排汙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照規定建設汙水預處理設施的相關材料;

(四)隱蔽排水工程竣工報告;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壹個月內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汙水的排水戶應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列入重點排汙單位名單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主要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相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壹)排汙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汙水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汙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和其他相關標準;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查井和計量設備,方便取樣和用水計量;列入重點排汙單位名單的排水戶安裝了主要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施工單位應當建設預處理設施,排水應當符合本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第九條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第十條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排放汙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期的,有效期延長5年。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證內容排放汙水,沒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可以申請延期,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可以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長5年。第十壹條在排水許可有效期內,排汙口的數量、位置、排水量、汙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發生變化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排水許可。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變更登記後30日內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