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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房租賃合同中的註意事項

店鋪租賃合同註意事項:

首先,明確條款

1.必須簽訂正式的租賃合同。正式租賃合同是經工商備案核準的租賃合同。可以在當地工商部門購買。

2.必須要求出租人出示原房屋產權證和身份證件。

如果是* * *所有,需要* * *簽字才能生效。

3.除租金外,房屋租賃稅、物業管理費、修理費等其他費用的承擔者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明確。

4.如果租用的店面需要裝修後才能使用,要明確裝修的範圍。

5.商鋪業主在租賃期內出售或抵押商鋪的,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保證承租人繼續租賃的權利,否則出租人應賠償損失。

6.合同中應明確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給他人。

7.訂立合同時,業主和* * *必須同時在場簽字蓋章。是其他人無法替代的。

二、租賃合同的租賃條款

在合同中約定租賃物的租賃期限,明確具體的租賃起止日期。承租人超過租賃期限使用租賃物的,應當向出租人支付超期使用租金。

第三,免租金裝修期

商鋪租賃中,免租裝修期往往出現在合同中,主要是因為承租人交房後需要裝修房屋,不能實際辦公或營業。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同意在裝修期間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是,“免租金裝修期”的概念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壹定要明確約定免租裝修期的起止時間,免除所支付的具體費用。壹般情況下只免房租,房屋實際使用產生的水電費必須按合同約定承擔。

第四,調查商鋪的產權

在租賃商鋪之前,您應該到商鋪所在的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調查,並確認以下主要信息:

1.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我們壹定要保證房子的類型是商用,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才能租下來當商鋪。否則將面臨無法取得營業執照,非法使用房屋的風險。

2.房屋所有人,要保證與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業主簽訂租賃合同。

3.房子已經有租賃登記信息了嗎?如果已經有租賃登記信息,新的租賃合同無法登記,會導致新承租人的租賃關系無法對抗第三人,也會影響新承租人成功辦理營業執照。

如果承租人無法查明,可以委托律師到相關部門調查。

動詞 (verb的縮寫)稅費承諾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出租人或轉租人應當承擔下列稅費:

1,租金:

營業稅及附加租金*5.55%

房產稅租金*12%

個人所得稅收入*20%(收入為租金減去維修費用,維修費用每次不超過800元)。

印花稅租金(總額)為0.1%(首次納稅時壹次性繳納,按租賃期內所有租金總額計算。)

土地使用稅按住宅用地每平方米征收,以征收機關實際征收為準。

2.轉租:

營業稅及附加轉租收入*5.55%

印花稅印花稅轉租租金(合計)0.1%

實踐中,商鋪租賃要繳納的稅費種類很多。以上標準只是法定的征收標準,不同地區可能會有不同的征收方式。簽訂門店合同前請咨詢實際代收網點的工作人員。

上述納稅義務人雖為出租人或轉租人,但具體納稅義務人可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此時,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意識到,店鋪租賃的稅額是比較高的,具體的納稅義務人要在慎重考慮長期稅收調整所增加的成本後約定,不要被壹些征收網點短期較低的稅率所迷惑。

不及物動詞營業執照

租賃店鋪的目的是開展經營活動,經營活動的首要條件是合法取得營業執照。因此,在簽訂店鋪租賃合同時,應圍繞營業執照的辦理設定諸多條款,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原租賃登記信息未註銷,導致新的租賃合同未登記,導致未能及時辦理營業執照;

2.營業執照已經在店鋪登記,但工商登記信息未註銷或移動,導致無法在同壹店鋪再次登記新的營業執照;

3.房型非商業,無法進行經營活動,導致無法辦理營業執照;

4、涉及特殊商業行業(娛樂、餐飲等。),還需要通過公安、消防、衛生、環境等部門的檢查,取得治安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件後才能取得營業執照;

5.由於缺少出租人的材料,營業執照無法登記。

發生上述第65438條+0、2、3、5項情形的,可以在合同中設定為出租人的義務,可以給予出租人合理的寬限期。超過壹定期限不能排除妨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上述第四條的情形可以設定為無責任終止的情形,以保證承租人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可以無責任終止合同。

七。裝飾的處理

在商鋪的租賃中,往往要花很多錢進行鋪面裝修。為了保證裝修的順利進行,保護裝修人的利益,在合同中應註意幾個問題:

1.明確約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對店鋪進行裝修,裝修圖紙或方案是否需要出租人認可。如果有特殊的改建和構造,應當明確規定,廣告和店堂招牌的位置也可以明確規定。

2.解除違約責任,不能只考慮違約金,因為違約金往往約定等於定金,數額不高,往往小於承租人的裝修損失。故應約定,在此情況下,出租人除承擔違約金外,還應承擔承租人發生的裝修損失。

3.明確租賃期滿時裝修及附屬物的處置方式。

八、水、電、電話線等。

由於店鋪經營的特殊性,可能對水、電、電話線等有特殊需求,這些公共資源的供給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建議在租店面之前,先查看是否滿足使用需求。如果不滿足,我們應該確定如何處理擴展或增量,以及擴展或增量所需的費用。對相關內容約定明確,不能滿足正常需求的,免除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九。訴訟時效

論遲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租金的限制。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第3項規定,遲延支付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例如,原告應在約定的每次支付租金的最後期限到期後壹年內向被告主張權利。如果第壹筆款項在2008年6月20日之前的10天內支付,原告應向被告索要2009年8月11-6月10兩個月的租金。但如果原告未能在2008年8月10日至2009年7月10日期間,在壹年的時效期間內向被告催收租金,則視為放棄該期間的催收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並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原告在起訴前超過1年從未行使過上述權利,即使被告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支付租金。

十,

租賃押金

俗稱“押金”,主要用於沖抵承租人應承擔而未支付的費用。因為商鋪適應的電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比較高,建議押金適當高壹些,不要覆蓋以上費用。另外,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在租賃過程中,承租人不斷拖延支付相關費用,押金抵扣不夠怎麽辦?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補足“押金”的方案,即出租人每次用“押金”扣除相關費用後,承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補足“押金”。經出租人通知後在壹定期限內補足的,出租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並追究承租人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合同中有這樣的約定,可以有效懲罰承租人的“偷懶”行為。

壹、租賃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章的有關規定,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出租人是有權使用或受益於該條款的壹方;承租人是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權或收益權的當事人。

租賃合同是允諾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取決於租賃物的交付。

二、簽約後的疑惑

1,租賃登記

租賃合同登記屬於合同登記的性質,這種登記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登記與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即使沒有備案記錄,合同在滿足生效條件時仍然生效;

2)登記的案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兩個承租人,其中壹個合同已登記,另壹個未登記,則房屋出租給已登記租賃的承租人,出租人對未登記租賃的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建議及時到店鋪所在的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租賃登記。此外,大多數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都要求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2、轉租問題

商鋪市場往往有很多“二房東”“三房東”,其中就有轉租的問題。俗稱的“轉租”,其實涵蓋了法律規定的兩種變更方式:轉租和租賃權轉讓。根據法律規定,“轉租”是指租賃關系未終止而所有權人在此建立租賃關系,而“租賃權轉讓”是指新承租人直接代替原承租人,與出租人(所有權人)建立租賃關系。在這兩種形式中,我們需要註意以下問題:

1),轉租必須取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同樣,在租賃權的轉讓中,也需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解除原租賃合同,重新訂立租賃合同。

2)原承租人往往會向新承租人索賠壹筆補償費,主要是補償裝修損失等。這個費用並不是法定承租人應該承擔的費用,但也不是法律明確禁止的。所以當時只要雙方協商壹致,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建議承租人在支付此費用時,考慮將分批支付與轉租或租賃權轉讓的錯誤環節結合起來,降低資金風險,並將營業執照的成功辦理作為此費用退還或註銷的情形。

鑒於商鋪租賃合同涉及的問題較多,合同金額較大,建議謹慎簽訂此類合同,必要時可聘請專業人士進行核查,以免合同履行中出現糾紛,引發訴訟,得不償失。

3.購買、銷售和租賃

很多承租人經常會擔心,如果業主把商鋪租出去後賣掉怎麽辦。事實上,承租人完全不必擔心這種風險,因為法律給予承租人兩種特殊保護:

1).出租人出售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即承租人在與其他購買人同等條件下主張購買商鋪的,業主必須將商鋪出售給承租人,從而保護承租人的使用利益。

2)即使承租人不願意購買租賃店鋪,業主出售後新業主也應當履行租賃合同,否則新業主應當承擔租賃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另外,在租店面之前,需要了解店面的經營計劃和相關政策。如果承租人要經營的經營業態不符合相關的經營計劃和相關政策,比如租壹個不能經營餐飲業的房子開酒店,肯定會導致人力和財力的損失。在不確定的情況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具體約定相關事項作為解除條件,避免不必要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