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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不可破的租約只適用於房屋租賃嗎?

在我國合同法出臺之前,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該原則僅適用於房屋買賣。

在司法實踐中,援引該原則為自己辯護的當事人大多限於房屋租賃。對此,結合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多數學者主張我國《合同法》第229條所界定的租賃不可破原則應僅限於房屋等不動產的租賃。

在我國,由於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單位或個人只有土地使用權。根據憲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和出租。那麽,對於存在於土地使用權之上的租賃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租賃關系仍應有效,即應類推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從租賃不可破原則的確立過程可以看出,該原則主要適用於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租賃。這壹點可以從各國的立法中得到證實。

《法國民法典》第1743條規定“出租人出售租賃物的,買受人不得辭退已訂立公證租賃合同或有確定日期的房屋或土地納稅義務人;但在租賃合同中保留此權利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對於法國的房屋、土地的租賃合同,如果合同已經公證或者合同有明確的日期,租賃權具有對抗的效力,買賣並不違反租賃,除非雙方在合同中另有約定。

《德國民法典》第571條第1項規定:“租賃土地交付給轉租人後,出租人轉讓給第三人時,受讓人代替出租人取得所有期間因租賃關系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在土地租賃合同中,轉讓並不違反租賃。

《日本民法典》第605條規定:“不動產的租賃經登記後,對於後來取得其不動產財產權的人也發生效力”。即根據日本民法,租賃登記後,具有對抗力。

我國臺灣省民法典對此也有規定。該法第425條規定:“租賃物交付後,出租人向第三人承認其所有權,其租賃合同對受讓人繼續存在。”

值得註意的是,這些國家或地區的“牢不可破的租賃”是指不動產的租賃。這是因為,“以居住、經營或者耕種為目的,出租他人不動產的,各國立法采取鞏固承租人地位的政策,以謀求社會生活的穩定和改善。”是否有國家規定該原則也適用於動產租賃,目前尚不明確。也可以通過更大更有名的中介來咨詢,比如精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