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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租賃管理合同概述

企業租賃合同是指在不改變企業性質的情況下,所有權分離,企業主管部門將企業出租給他人使用收益,對方支付租金的協議。無論是個人租賃、合夥租賃還是全額租賃,企業租賃的對象仍然是國營或集體企業。它既包括企業的有限物權,也包括企業的經營權,甚至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的姓名權。從《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農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等法律法規來看,租賃經營的出租人、承租人、保證人是租賃關系的主體。出租方是國家授權企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門,代表國家行使企業的租賃權。通常政府委托的部門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財務部門行使,是租賃經營的出租方。承租人是開展租賃經營的企業經營者,分為個人租賃、全額租賃、企業租賃和國家允許的其他租賃經營四種形式。訴訟當事人是個人、合夥人、全體成員和企業組織。

企業租賃經營壹開始只是指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租賃經營,即國家將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資產以租賃的形式交給承租方進行生產經營,承租方向國家繳納租金,等待國家返還企業的全部資產,這是實現企業經營權與國家所有權分離的方式之壹。

企業租賃經營合同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從65438到0987實施的國企改革,就是基於放權讓利給企業的思路。分權的本質是國家在產權關系不變的情況下,將企業的決策權下放給企業的經營者,並對國家和企業之間的利潤分配進行相應的調整。變利稅、承包制、租賃制都屬於放權讓利的範疇。企業租賃經營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關鍵壹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