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或者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和專用設備,由海關依法統壹處理,海關罰沒收入全部上繳中央國庫。
海關扣押物品的處理方式:
1.公開拍賣。對於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特別規定的罰沒貨物、物品,海關將進行公開拍賣,這是海關處理罰沒貨物的主要方式。
2.定向轉售。主要是國家規定的專賣商品,如走私成品油、走私香煙、走私光盤生產線等。
3.交給主管部門處理。主要是將查獲的文物、毒品、瀕危動植物、槍支彈藥交由行政部門處理。
4.交給中國紅十字會。主要是被查封的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和物品,其商標被去除後,會移交給中國紅十字會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5.毀掉它。主要針對查獲的洋垃圾、二手車、盜版光盤、淫穢物品、非法宣傳品等。,進行無害化破壞。處理走私貨物、物品的費用,由海關在年度反走私辦案經費中列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條* *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並依法變賣,扣除運輸、裝卸、倉儲等費用和稅款後剩余價款的, 自貨物依法售出之日起壹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退還;
其中,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應提交許可證而不能提供的,不予退還。逾期無人申請或者拒不退還的,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