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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租賃合同中違約金的賠償標準

租賃合同中違約金的賠償標準規定,違約方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租賃合同中違約金數額高於實際損失的30%的,高於的部分不需要支付。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也可以在違約行為發生後臨時約定。

1.租賃合同下違約金的賠償標準是什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所造成損失的30%的,壹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所造成的損失”。

根據《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因承租人違約而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租賃房屋閑置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因出租人違約而解除租賃合同的,租賃房屋用於商業用途的,承租人還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賠償其經營損失,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建議承租人在審查租賃合同中的違約條款時,確保出租人提出的違約金不要過高。壹旦違約金過高,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降低。另外,出租人違約解除合同時,要求賠償出租人的停產停業損失和搬遷補償損失,即裝修損失。

二、房屋租賃合同中違約金的認定

1.認定當事人約定的逾期付款性質為違約金。

由於違約金的懲罰性和補償性作用。出租人和承租人約定違約金時,往往用滯納金來表示,這就需要法官對滯納金有所了解。

2.確定租賃財產的總價值並計算違約金。

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通常是約定按照租賃物的百分之幾或幾十計算違約金。很明顯,這個協議有問題,違背了公平原則。

3.如果雙方壹致認為合同沒有完全履行,則認定違約方賠償全部違約金。

所謂不完全履行,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未按照合同約定的全部履行要素履行的情形。這種情況在租賃合同案件中經常遇到。但是,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沒有完全履行時,應該如何認定呢?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約定,每月合同付款期限屆滿後,承租人只向出租人支付月租金的70-80%,如果出租人超過期限,則向承租人收取3%的租金。

4.否認雙方新協議決定原合同違約金。

因為違約金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的,在違約後生效,與履行無關地支付。法官在確定當事人主張的違約金時,不能不考慮雙方訂立的合同。但當雙方因撤訴達成新的協議(未約定違約金),壹方賠償另壹方損失(承擔撤訴費用)時,另壹方能否要求其按照原約定承擔違約金?有壹個案例,出租人向法院起訴承租人,然後出租人向法院撤回了對承租人的訴訟。撤訴時,出租人和承租人重新約定了支付租金的時間,但沒有約定違約金。出租人第二次起訴至法院後,法官認定承租人應按原約定賠償出租人違約金。這種認定對於雙方簽訂新協議毫無意義。相應地,與新協議相比,它會使出租人獲得意想不到的利潤。這個結果顯然損害了承租人的利益。

房屋出租後,承租人需根據房屋性質使用房屋,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幹涉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如果租期還未滿,房屋所有權人就要求承租人退房,這就構成違約。沒有違反合同的壹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