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逐壹提交下列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壹)使用登記表(2份);
(二)使用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個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公民擁有的鍋爐);
(三)鍋爐產品合格證(包括鍋爐產品數據表);
(四)鍋爐產品制造監督檢驗證書;
(五)鍋爐安裝質量證明書;
(六)鍋爐安裝監督檢驗證書;
(七)鍋爐能效證書;
(八)鍋爐安全節能管理體系目錄;
(9)鍋爐操作人員名單(包括姓名、證書編號、操作項目代碼和生效日期)。
用戶為承租人時,應提供與出租人簽訂的明確安全責任的租賃合同。
鍋爐房內的蒸汽(水)分配缸應與鍋爐壹起註冊,無需單獨取得註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