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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繼承公有住房

公房不能繼承。公房的實際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公房的物權,僅享有租賃權。符合租賃條件的承租人如欲變更承租人姓名繼續租賃,經房管部門同意,可以變更。另外,繼承的前提是被繼承人生前有個人合法財產,公房產權人不是個人,所以公房不存在繼承問題。

1.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賃,租賃當事人應當使用市房地產資源局制定的非住宅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相關調配文件後,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2.非可售直管公房仍可按原規定轉讓。凡成套公有住房,除歷史建築外,黨政機關、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等離不開辦公、科研、教學用房、危房、政府集資建房和市政府規定不宜出售的房屋,均可出售住房產權。

3.直管公房轉租政策方面,7月1日起,可售直管公房應在承租人購買產權後方可出租。1年7月前,可售直管公房已轉租且租賃合同已登記備案,可自願購買產權,也可由承租人在轉租合同到期後購買產權再對外出租。經直管公房管理單位同意,未購買產權的直管公房可以轉租給享受廉租住房和經濟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居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二條* *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